(2015)华蓥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与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刘启善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刘启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411号。法定代表人李开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长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启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启善,男,生于1963年8月21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刘启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刘启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案款167176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6513.53元,案件执行费2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刘启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华蓥市凯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刘启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