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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俊美与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俊美,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韩俊美。被申请人: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肖会君。申请人韩俊美以为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使判决书能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资产。申请人韩俊美提供尹兆山所有的位于丛台区青年路166号窦庄小区3-3-12一处房产作为财产担保,尹兆山已作出自愿担保的书面承诺。经审查,申请人韩俊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尹兆山所有的位于丛台区青年路166号窦庄小区3-3-12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