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正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