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闵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闵某。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闵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闵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