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兴怀、陈延裕、陈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怀,陈延裕,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怀,曾用名陈兴东,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小生意。因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延裕,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小生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做小生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怀、陈延裕、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怀、陈延裕、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兴怀与陈某江因矛盾约斗。陈兴怀纠集了被告人陈某、陈延裕等人帮忙,后在陈兴怀的授意下,陈兴怀伙同被告人陈某、陈延裕及同案人林某钛、林某杰、林某颖、林某毅(均已判决)等人持枪分乘两辆小汽车,同案人陈某楠、陈某丰、杜某佳(均已判决)持枪驾乘一辆汽车,各自在本区东里镇和洲村寻找陈某江等人打架未果,众人到陈延裕的工场集合。当晚9时许,陈兴怀得知陈某江等人在东里镇和洲村被害人陈某彬的煤气铺内,遂指使陈某楠及同案人杜某林、陈某涛、陈某雄(均已判决)驾驶一辆小汽车窜至上述煤气铺前,由杜某林持枪朝店里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2011年12月28日16时许,在被告人陈兴怀的指使下,被告人陈延裕、陈某及同案人陈某楠、林某杰、林某颖、林某毅、林某钛等人分乘二辆小轿车携带土枪、刀具窜至和洲村石牌附近,由林某杰持枪朝陈某绍驾驶的一辆黑色皇冠轿车开了一枪,致车身外壳受损(经鉴定,受损汽车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00元)。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陈兴怀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被关押在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期间,向该所管教揭发犯罪嫌疑人许某胜有涉毒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揭发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胜,现犯罪嫌疑人许某胜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陈延裕、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怀、陈延裕、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绍、陈某彬的陈述;证人马某跃、陈某江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楠、杜某林、蔡某峰、林某钛、林某毅、陈某雄、杜某佳、陈某丰、陈某涛、林某杰、林某颖、李某波的供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受损皇冠牌小型客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陈兴怀检举揭发的情况反映》;《刑事判决书》;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怀、陈延裕、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怀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陈延裕、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予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兴怀、陈延裕、陈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二、被告人陈延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