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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海静与郭建光、谢明香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静。被执行人郭建光。被执行人谢明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光、谢明香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建光、谢明香至今未能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郭建光、谢明香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