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宗清等与张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宗清,郑培勇,郑培军,张福明,马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郑宗清,男,生于1939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郑培勇,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郑培军,男,生于1972年6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张福明,男,生于1971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马乃华,女,生于1973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鲁A829**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A829**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