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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盈初与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盈初,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李盈初。被执行人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云龙花园2号楼2栋2201室。本院在执行李盈初与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化市迎丰路238号16栋1001号整栋房产(现迎丰路明辉大酒店10楼整层,建筑面积744.53平方米)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1463440元。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李盈初借款本金及利息1846849元(包括本金1398300元,利息318136元,迟延履行金73410元,诉讼费18705元,评估费18000元,垫付执行费20298元)。现申请人李盈初书面同意以上述流拍的房屋抵债,对余下未执行到位的383409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执行到位1463440元;二、(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未执行到位的标的38340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