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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工程学院教师。被执行人王某,南京客运段列车长。郭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要求探视孩子,接走孩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3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因小孩身体不好,小孩拒绝母亲的探视,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小孩状态较好时,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