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与王如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王如江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98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南路**号117、201。经营者詹妙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利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伟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如江,身份证住址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以下简称兴邻居商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129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兴邻居商场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129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仲裁委采信证据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员工工资表》记载:“被申请人王如江2014年6月上班天数为20天;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每月上班天数为22天;2015年1月上班天数为18天;2015年2月上班天数为17天;2015年3月上班天数为10天。”并且,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该份证据也是认可的。但是,仲裁庭根本未采纳我方提交的证据,只是单方面的采纳被申请人主张的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8天,仲裁裁决也是按照申请人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计算被申请人加班费。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不采纳双方经过质证已经认可的证据,反而采纳被申请人当庭口述,明显属于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兴邻居商场是否足额支付王如江2013年9月14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认为,该问题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且主要涉及到《工资表》、《劳务费》等证据的认定问题。新邻居商场虽提交经员工签名的工资表以证实王如江的工资支付情况,但未就其考勤举证,王如江亦未就表上载明的加班时间核实确认,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据此采信员工主张的加班时间来核算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述撤销仲裁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