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先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先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东城石化大道3号。被告宋先泽,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先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9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995元,由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牟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