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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任某乙等与蔡某、某物流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乙,董某,任某丙,任某丁,蔡某,某物流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804号原告:吴某。系受害人任某之妻。原告:任某乙。系受害人任某之父。原告:董某。系受害人任某之母。原告:任某丙。系受害人任某之子。原告:任某丁。系受害人任某之女。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被告: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地址:河北省武邑县清凉店镇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任某乙、董某、任某丙、任某丁与被告蔡某、某物流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任某乙、董某、任某丙、任某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冀T×××××、冀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冀T×××××、冀T×××××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