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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永发。被执行人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被执行人李晓鹏。案外人姜艳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23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5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1日长岭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鹏所有的吉林省东鹏会计师事务所名下的长国用(2014)第14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吉林省东鹏会计师事务所名下的长房权证长镇字第201391**号房屋所有权及两个车库一个锅炉房。于2015年3月30日委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在拍卖中,案外人姜艳翠对该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中止拍卖,后上列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吉林省东鹏会计师事务所名下的长国用(2014)第14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吉林省东鹏会计师事务所名下的长房权证长镇字第201391**号房屋所有权及两个车库一个锅炉房合计作价23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申请执行费及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上列当事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吉林省东鹏会计师事务所名下的长国用(2014)第14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吉林省东鹏会计师事务所名下的长房权证长镇字第201391**号房屋所有权及两个车库一个锅炉房合计作价23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二、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调解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