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国印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478号罪犯陈国印,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7日以(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以(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5年4月2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韶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7月24日、2011年12月30日、2013年10月18日本院以(2009)承刑执字第837号、(2011)承刑执字第837号、(2013)承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国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国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38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马晓新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