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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17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夏勇国,无为县严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