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伍辉与陈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伍辉,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陈威,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伍辉与被执行人陈威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09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23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