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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杨方金,男,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在办理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平民初字第68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任光伟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