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双井子乡,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区政府家属楼。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爱民、李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沈后小区39-8号楼1单元101室窗口跳入该房间内,并在该房间大声喊叫后从防盗门出去进入楼道,随后李某某挨家挨户敲门并声称找人,直至2015年6月4日6时许仍未离开。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民警贾宇、田大林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向李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欲对其进行询问时,李某某不仅拒不配合,而且撕扯民警贾宇的警服,并将二名欲行制服的民警贾宇、田大林推到在地。该分局治安队增援民警赵振华、李什赶到现场后,李某某仍拒不配合,并对出警民警实施踢打,致使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李某某被强行带至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警察到达后自己与警察发生撕扯,但没有对警察进行踢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沈后小区39-8号楼,从1单元101室窗户跳入该房间内,并在该房间大声喊叫后从进户防盗门来到楼道,随后李某某挨家挨户敲门并声称找人,直至2015年6月4日6时许仍未离开。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民警贾宇、田大林接到居民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向李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欲对其进行询问时,李某某不仅拒不配合,而且撕扯民警贾宇的警服,并将二名欲行制服的民警贾宇、田大林推到在地。该分局治安队增援民警赵振华、李什赶到现场后,李某某仍拒不配合,并对出警民警实施踢打,致使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李某某被强行带至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萍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从窗户跳进其住宅并进入楼道敲门、对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踢打的事实;2、证人刘春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警察撕扯并将警察弄伤的事实;3、证人安秋玉、姜玉静的证言,证实半夜有人挨家敲住户门的事实;4、证人娄云新的证言,证实半夜有人从其居住的房间窗户跳进屋内打开灯后声称找人然后进入到单元楼道的事实;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发生撕扯的事实;6、四名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证实被告人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撕扯、推到、踢打等反抗并将四名警察抓伤、擦伤的事实;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8、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对民警没有踢打行为的辩护意见,因有证人孙萍、刘春娟、安秋玉、姜玉静、娄云新等人的证言及四名民警情况说明、门诊病历等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朴锦淑人民陪审员 王希芹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