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万利与郑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利,郑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刘万利。被告郑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万利诉被告郑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万利负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