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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全邦与向洪英和罗怡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邦,向洪英,罗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全邦,女,194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向洪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怡,女,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麒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杨全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向洪英和罗怡发出执行通知,并执行了被执行人向洪英在四川兴文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存款440.00元。经查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