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敏与袁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敏,袁诗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621号原告:彭敏,1981年3月22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袁诗忠,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敏诉被告袁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敏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敏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舒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