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嘉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嘉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48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雨,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吴珏,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袁嘉露,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嘉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