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某村二组。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男,汉族,住旬邑县郑家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国棉二厂。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张某某,陕西奥利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民审 判 员 雷可宁人民陪审员 穆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