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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某村二组。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男,汉族,住旬邑县郑家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国棉二厂。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张某某,陕西奥利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民审 判 员  雷可宁人民陪审员  穆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