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华区九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华区九康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蒋勇。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成华区九康大药房。经营者曹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华区九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