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胡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674号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邢宏宝,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吉,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胡彪,男,满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