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泰境与孙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泰境,孙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张泰境委托代理人张君利被告孙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泰境诉被告孙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泰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程景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