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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凤伟与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鞋都安道尔鞋行(经营者郑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伟,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鞋都安道尔鞋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892号原告:杨凤伟,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鞋都安道尔鞋行。经营者:郑羿,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伟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鞋都安道尔鞋行(经营者郑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凤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杨凤伟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凤伟负担,余款150元本院退还原告杨凤伟。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杨凤伟已预交),由原告杨凤伟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