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夏海涛与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涛,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40号原告:夏海涛,居民。被告: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代码:76413744-5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实、李清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夏海涛诉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夏海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海涛撤回对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夏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全建漳人民陪审员  游丛楷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正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