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宫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霞,宫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王会霞,甘肃省宁县人。被告宫玲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王会霞与被告宫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霞诉称:2011年8月份被告夫妇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2年3月份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3年8月份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3年12月份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4年9月份,被告丈夫去世。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将之前的借款及利息核算后,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2份。嗣后,被告分两次给原告还款3万元,对于下剩的款项原告索要无果,现诉请判令:1、被告给原告归还本息共计4057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会霞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2份,用于证明借款事实及数额。经质证,被告宫玲萍对此无异议,当庭予以采信。被告宫玲萍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及数额均属实。被告丈夫去年因病去世,现被告归还能力有限,愿意赶年底归还2万元,其余的明年分期分批予以归还。被告宫玲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夫妇为经营所需分数次在原告王会霞处借款共计30万元,月利率分别为1.5%和2%。2014年9月份,被告宫玲萍的丈夫因病去世。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将之前的借款及利息核算后,被告宫玲萍重新给原告王会霞出具“今借到王会霞现金五万元整”“今借到王会霞现金叁拾捌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借条两份,同日,被告宫玲萍给原告王会霞归还2.5万元,同年7月16日给原告王会霞归还0.5万元,嗣后,再未归还,原告王会霞向其索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王会霞诉请要求被告宫玲萍向其归还借款、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宫玲萍已给原告王会霞归还3万元,故欠付的借款本息金额应为40.5750万元,被告宫玲萍应据此予以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玲萍向原告王会霞归还借款本息40.5750万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6元,由被告宫玲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