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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一×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一×,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上诉人秦一×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一×,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8日举行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女秦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8月中旬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1月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审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庭审中,虽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秦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秦二×归原告抚养;3、被告退还原告彩礼费人民币6万元。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孩子、给家庭一次机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系夫妻关系不是靠一纸结婚证明,而是靠夫妻之间的情感沟通和细心呵护,双方均应加强自身生活能力,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上诉人秦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经破裂,不能维系家庭生活,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上诉人提出离婚,被上诉人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庭审情况以及双方的陈述意见,双方不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秦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