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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2015年5月2日起至5月18日在吴川市长岐镇中心市场一居民楼旁的棚子内帮该赌场的庄家收钱和赔钱,该赌场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每天从中获得100元报酬,其在该赌场工作十五天,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5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扣押赌资12065元,并将张某某、张某甲(另案移诉)及参赌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梁某坚、赵某德、骆某珍、林某和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经查,该公诉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庄家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张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扣押的赌资120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具骰子3粒、玻璃罐1个、印有大小及点数字样的布块1块、木柄“刮子”1把、篮子2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刘 敏 英人民陪审员 杨 柳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