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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印平与叶晨曦、叶雨声、谢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蒋印平,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蒋先华(系蒋印平之父),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晨曦,男,汉族,1998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叶雨声(系叶晨曦之父),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华(系叶晨曦之母),女,汉族,1977年1月20出生。关于蒋印平与叶晨曦、叶雨声、谢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叶雨声、谢华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蒋印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经本院查明:叶雨声、谢华无工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印平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的(2015)南溪执字第3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印平发现被执行人叶雨声、谢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