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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锦路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798号原告重庆锦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万寿正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1949-6。法定代表人杨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陵,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琼,女,1980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法定代表人张秋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