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春县新跨步网络鞋服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新跨步网络鞋服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春县新跨步网络鞋服店,经营场所永春县。经营者:王世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新跨步网络鞋服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