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士娟与郑密、吴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娟,郑密,吴砚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83号原告:王士娟,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郑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丹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密,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砚山,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娟诉被告郑密、吴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郑密、吴砚山现金228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郑密、吴砚山现金228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付张婷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十一路西、十三路南佳境枫情苑**幢***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