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诉人余某某诉被告人汪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汪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592号自诉人余某某,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汪某某,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汪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5年9月15日,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汪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现被告人汪某某下落不明,自诉人余某某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李小彬人民陪审员 龙小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