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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诉人余某某诉被告人汪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汪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592号自诉人余某某,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汪某某,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汪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5年9月15日,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汪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现被告人汪某某下落不明,自诉人余某某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李小彬人民陪审员  龙小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