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余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3月11日开始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联二区116栋1号经营“甜蜜蜜”成人用品店。后被告人余某通过网络途径购买进“绿色伟哥”、“雪域藏宝”等无批号性药并从2015年4月10日左右开始在其店内销售。2015年6月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余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缴获“绿色伟哥”、“雪域藏宝”等5种性药共计186粒。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属于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严重妨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药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