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张凤利、周文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张凤利,周文然,李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7号。负责人:张巨慧,行长。被执行人张凤利,农民。被执行人周文然,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和,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张凤利、周文然、李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凤利、周文然、李玉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志刚审判员 董越强审判员 池会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渤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