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建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龙
案由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龙,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看守所。辩护人徐宗新、孙立波。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斌、沈佩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龙及其辩护人徐宗新、孙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浙江富春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479)。2013年1月25日,富春环保董事长吴某、董事会秘书张某根据公司2012年度业绩情况,共同商议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计划:拟定利润方案为“每10股转增10股派发3元”,并由张某起草了《关于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方案)对富春环保的影响》的书面说明以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期披露公告》。后因该公司相关领导持有不同意见,该利润分配方案未立即实施。之后,张某又根据吴某的要求拟定了5套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3年2月25日提交富春环保董事会审议,最终公司审议通过了“每10股转增7股派发3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3年2月26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富春环保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月25日至发布公告前,吴某、张某等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陈建龙与富春环保相关领导相识多年。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建龙持有“程某”等他人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他人资金以合作理财、代为炒股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2013年1月底,陈建龙在与富春环保公司高管人员接触过程中,了解到富春环保可能即将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遂于2013年2月初,主动到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8楼办公室向相关领导刺探信息。被告人陈建龙在确认富春环保将在2013年实施高送转的方案后,于2013年2月8日,指示操盘手朱某将其使用的“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四个账户内的所有股票清仓,全部资金买入富春环保股票。2013年2月中旬,陈建龙又要求程某(另案处理)、彭某两人开通证券帐户“约定购回式”融资业务。同月21日,陈建龙使用“程某”、“彭某”两账户以已购买的富春环保股票作质押又融资得款559万元,并再次全部买入富春环保股票。2013年2月26日,富春环保公告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被告人陈建龙指令朱某将上述证券账户中的富春环保股票抛出。被告人陈建龙买卖富春环保股票的行为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经统计,被告人陈建龙使用的“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四个证券帐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富春环保股票共计1183330股,成交金额17095654.37元,实际违法所得2464258.33元。自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建龙和程某以合作理财方式代为炒股。2013年2月中旬,陈建龙在要求程某协助开通“约定式回购”融资业务时向程某泄露富春环保将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程某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控制的“倪某”证券账户,买入富春环保股票103659股,交易金额1465437.74元,实际违法所得约115637.92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建龙经传唤后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举了证人张某、吴某、朱某、程某等人的证言,合作理财协议、股票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陈建龙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建龙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龙辩称其没有关于富春环保的内幕信息,购入富春环保股票系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其未告知程某有关富春环保的内幕信息。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建龙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理由如下:1、陈建龙认罪的相关供述系在公安机关威胁、引诱、欺骗之下做出,且本案存在指供情形,故陈建龙的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2013年1月25日的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被否决,已非内幕敏感信息;2月20日吴某和张某私下拟定新的高送转方案之后,仅吴、张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3、陈建龙未主动对他人实施刺探,也不可能获取到实质性的内幕敏感信息并进而借此实施内幕交易;在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建龙向程某泄露内幕信息,导致程某从事相关股票交易。4、陈建龙投资富春环保股票的动因系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从时间吻合程度和交易背离程度来看,不能推断出陈建龙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陈建龙开通融资融券功能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陈建龙在证监会调查时找人顶包,系不想让债权人知晓其拥有资金,并非为了掩盖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浙江富春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479)。2013年1月25日,富春环保董事长吴某根据公司2012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张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经商议,拟定利润方案为“每10股转增10股派发3元”,并由张某起草了《关于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方案)对富春环保的影响》的书面说明以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期披露公告》。后因该公司相关领导持有不同意见,该利润分配方案未进行预披露。之后,张某又根据吴某的要求拟定了新的高送转利润分配预案。2013年2月25日,富春环保召开董事会,投票通过“每10股转增7股派发3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于次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富春环保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月25日至发布公告前,富春环保董事长等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陈建龙与富春环保相关领导相识多年。自2011年以来,陈建龙持有“程某”等他人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他人资金以合作理财、代为炒股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2013年1月底,陈建龙在与富春环保公司高管人员接触过程中,了解到富春环保可能即将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遂于2013年2月初到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向相关领导刺探信息。陈建龙在确认富春环保将在2013年实施高送转的方案后,于2013年2月8日指示操盘手朱某将其使用的“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四个账户内的所有股票清仓,全仓买入富春环保股票。当月中旬,陈建龙又要求程某(另案处理)、彭某两人开通证券帐户“约定购回式”融资业务,同时将富春环保将实施高送转的内幕信息泄露给程某。后陈建龙将融资款全仓买入富春环保股票。同年2月26日,富春环保公告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后陈建龙指令朱某将上述证券账户中的富春环保股票抛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被告人陈建龙使用“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四个证券帐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富春环保股票共计1183330股,交易成交额人民币17095654.37元,获利数额人民币2464258.33元。2013年2月中旬,程某从陈建龙处获知富春环保要实施高送转的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控制的“倪某”证券账户全仓买入富春环保股票103659股,交易成交额人民币1465437.74元,获利数额人民币115637.92元。综上,陈建龙通过非法获取富春环保高送转的内幕信息后买入富春环保股票以及泄露该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入富春环保股票交易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561092.11元,获利数额人民币2579896.25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建龙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10月8日,倪某代程某向浙江省公安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孙某(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富春环保董事)证言,证明其原系富春环保的董事长,2011年辞去董事长职务,担任公司董事,由吴某接任董事长。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是富春环保的大股东。富春环保2012三季度业绩出来之后,就曾披露过全年的业绩公告,预测全年的业务可能会有好的增长。2012年12月或2013年1月份的时候,董事长吴某曾向其报告过富春环保的利润数据,和当时业绩预测的数据相差不大。其觉得业绩可以支撑分红,而且富春环保上市以来,一直有分红的惯例,偶尔会送配股份,所以2012年度富春环保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这个想法和董事长吴某、董事会秘书张某一致。2013年1月29日或者30日,张某送给其一份分红送股情况的文件,是关于高送转预期对富春环保股价影响的说明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披露公告,方案是10股转增10股送3元股利。其对现金分红没有异议,但对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有不同意见,其宁可分红多一点。故其于2月1日在张某送的材料上批示“春节前不要动作孙某2.1”。在此期间,张某也曾经跟其沟通过,富春环保管理层坚持认为10股转增10股的提议是合理的,既然他们坚持,其也不好意思打击他们工作的积极性。2月7日,张某打电话通知其召开董事会。2月25日,富春环保召开董事会,投票确定10股转增7股,现金分派股利3元,其在会上投票同意了该方案。其和陈建龙认识20余年,经常联系。陈建龙在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酒水,酒生意很依赖其。在一起吃饭的时候,陈建龙经常向其打听其的几个企业的情况,包括整个富春江集团的经营情况,富春环保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2013年1月31日晚,其开完省人代会回富阳,邀请富阳籍的人大代表到其公司聚餐,其还让秘书通知陈建龙送酒来。当天,其回到公司有点迟,公司的高管和陈建龙都在公司里等着,后来大家就一起聚餐。2月1日下午还是过了1、2天,陈建龙到集团公司8楼的办公室找其,问其富春环保年底是否要“放炮”,其说这个事情要富春环保董事会来定,富春环保已经有人向其征求过意见,但其对这个事情有不同意见。同年2月份春节前几天,其请退休的老领导陈某甲吃饭,吃饭的地点在富阳青少年宫十三楼的空中花园,参加聚餐的有金某、汪某、陈建龙等人。吃饭的时候,有人向其打听,富春环保2012年度效益那么好,今年会不会分红啊?其当时说公司效益不错,近两年一直有分红,上级部门和股民也有要求,但今年具体怎么分红由董事会来确定。(2)证人张某(富春环保董事会秘书)证言,2013年1月25日左右,富春环保董事长吴某提出富春环保2012年度实施高送转的想法,让其做方案,预测高送转对富春环保股价的影响。其找到国泰基金的徐某,让他帮其找几个类似的上市公司高送转案例参考,但其并未向他透露富春环保也有这样的打算。徐某在1月29日发给其一份资料,意思是年底实施高送转比较好,会导致公司股价上涨。其根据徐提供的资料,起草了一份《关于高送转预期对富春环保股价影响的说明》,并同时让其助理胡斌起草了一份关于2012年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这两份材料从电脑上最终的修改时间就是2013年1月29日,内容是10转10并派3元现金。其将这两份材料送到孙某这里,让他审阅,他于2月1日在材料上批示“春节前不要动作”,按照批示,那份预披露公告就没有发出去。孙某做出这个批示后,一直到其于2月7日通知他参加董事会期间,其找过他询问他对送转利润分配的意见,同时也向他表达了吴某本人认为这样的送转合理的意思。大概2月20日,吴某又让其做了新的利润分配方案,其做完方案后及时向吴某做了汇报。2月25日,富春环保召开董事会,在会上确定了10转7派3元的分配方案,并于当天通知深交所,当晚就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3)证人吴某(富春环保董事长)证言,证明富春环保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来的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左右,报表显示富春环保的业绩不错,账面资本公积金金额也比较大。因为其刚刚当董事长一年,考虑到公司在2011年度没有送股,其就想在2012年度转送股回报股东。1月25日当天,其找到张某,让他去做方案。后来张某将方案拿来给其看过。因孙某是控股公司的老总,又是富春环保的前董事长,其想征求他的意见,就让张某去向孙某汇报一下。到2月2、3号的样子,张某把孙某看完签字后的富春环保转送方案拿回来给其,说这个方案孙总好像不太同意,其两人也推测孙某的意思对高转送不太赞同,可能是希望多分红。因孙总在2月1日还签字指示“春节前不要动”,2月9日就农历春节了,这件事情就先搁下来了。春节后,其让张某又重新做了分配方案,准备拿到董事会上去讨论决定。富春环保2012年度要高送转及利润分配除了其和张某之外,孙某也知情,但是具体怎么送、如何利润分配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确定。在25日董事会会议上,最后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10转7派3元的分配方案。其知道陈建龙跟孙某比较熟悉,他们联系比较多,当时富春江集团的酒都由陈建龙供应。(4)证人骆某(富春环保财务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中旬,富春环保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进场对富春环保及下面的子公司进行预审,后在元旦前完成了预审工作。根据制度规定,富春环保自公司在2013年1月10日前将各自财务报表报送给财务部杨某,杨某进行合并报表,在1月15日晚完成了富春环保2012年合并财务报告初稿的编制工作。次日,审计人员进场开展第二阶段的审计工作。其于16日将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向公司董事长吴某进行汇报,除此之外,其未向其他人透露过公司财务指标情况。(5)证人王某(富春江通信集团党委副书记)、陆某(富春江通信集团董事)、章某(富春江通信集团董事)证言,证明2013年1月底,孙某开完浙江省人代会返回的当天晚上,安排宴请富阳的省人大代表在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餐厅吃饭,公司的高管陪同,还让陈建龙送酒过来并参加聚餐。因孙某回来得迟,高管在等待孙某的过程中,聊过富春环保当年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陈建龙在场。(6)证人邵某(富春江通信集团董事会秘书)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人代会结束后,孙某请富阳的省人大代表在富春集团公司食堂聚餐,让其通知公司的高管一起吃饭,还通知陈建龙安排酒水。2012年底到2013年初陈建龙经常来公司,在聚餐后的第二天也到公司找过孙某,还在其办公室里等了很长时间,孙某因为客人比较多没有见他。富春环保在孙某参加人代会期间递交了一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面的文件,其于2月1日拿过去给孙某,孙当天签批了意见,其再通知富春环保的董秘张某过来取走文件。(7)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初的一天,孙某在富阳一个大楼的顶楼宴请其,同时吃饭的有一个做酒生意的老板以及一个姓金的老板等7、8个人。(8)证人汪某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孙某在富阳青少年宫楼上的空中花园餐厅宴请其、金某、陈建龙等人。(9)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孙某、陈建龙、汪某以及孙某的几个朋友在其经营的富阳的空中花园餐厅聚餐。(10)证人程某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其母亲陈某丙的一个朋友介绍陈某丙认识陈建龙,建议陈某丙为陈建龙配资炒股。其认为风险可以控制,就答应了,后由其出面签协议。其和陈建龙谈好双方以3:1的出资比例将资金打到其的证券账户里,由陈建龙操作买卖股票,每年其从中收取10%的利息作为配资利润,除此之外的账户盈利其和他按照48:52的比例进行分成。其投入300万元,陈建龙投入100万元。如果账户账面资金少于330万,必须由陈建龙及时补仓,否则由其平仓。其不负责具体股票操作,但可以浏览,而且陈某丙也知道密码,可以登录查看这个合作股票账户。刚开始合作的时候,陈建龙建仓的主要是水泥行业的股票,基本就是“四川金顶”、“秦岭水泥”等几只股票,当时其还问过陈建龙这些股票有没有利好消息,陈建龙说他原来是华伦集团的老总,收购过“四川金顶”,这个公司是做水泥的,所以他对水泥行业比较熟悉,同时告诉其“四川金顶”有重组的可能。但当时其看了账户里的炒股情况,也没有赚什么钱。后来,账户里的炒股情况日趋好转,也赚了不少钱。大概在2012年12月份,陈建龙说急着用钱,就分了一次红,分完红后签订了第二份理财协议。2013年2月初,其去陈建龙在富阳青少年宫的办公室找他,聊起富春环保股票的事情。其问陈建龙为何把账户里的其他股票割掉,甚至有些赚得好的也卖了,买入富春环保,是不是有利好消息,可以让其也做一把。陈建龙告诉其,富春环保近期会公布年报,年报可能有高送转的利好消息,而且消息比较可靠,他还让其将合作账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来做股票。当时因为其不懂融资融券的具体内容,没有当场答应他。过了几天,陈建龙打电话给其,要其去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其就问他富春环保的利好消息是否牢靠,陈建龙称消息牢靠,其就答应了。陈建龙让其去开通融资融券来放大交易,同时他在合作账户里全仓买入富春环保,如果消息不准确,亏损起来金额很大,陈建龙不会这么大手笔去买。其当时很确信富春环保肯定有高配送利好消息,所以其决定自己也买点富春环保股票。之后,其从银行账户转了80余万元钱到其妻子倪某的股票账户,加上账户里原有的几十万块钱,总共140余万元钱全部买进富春环保。后来富春环保年报公告“10送7”,之后其把倪某账户里的股票全部卖掉,共计赚了10余万元。合作账户其获利60余万元。(1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1年8月,陈建龙跟其说他手头有几十万闲余资金在做股票,让其去帮他炒股,当时因为之前的案子,陈建龙借用他人的账户炒股。到2012年年初,陈建龙通过财通证券朋友的介绍认识程某,由陈建龙负责操作股票。之后,陈建龙陆续找来陈某丁、彭某、陈某乙三个账户让其一起操作。程某账户里的资金是程某和陈建龙合作理财的资金;陈某丁账户是陈建龙亲戚的,陈建龙拿过来帮忙操作;彭某、陈某乙两个账户里的钱全部都是陈建龙的。当时买的股票都是一些水泥行业的股票,陈建龙说他对这行比较熟悉,其就给他提供操作的参考。之前的操作都比较正常,一直到2013年春节前,陈建龙先来办公室问其,股票搞“10送几”这个价格如何计算,然后其跟他解释了一下。之后陈建龙让其到他办公室,询问其对富春环保这只股票的看法。其看了富春环保的行情之后对陈建龙说,现在账户是满仓的,尚未赚钱,富春环保当时已经从底部涨了近20个点上来,对这种已经涨了一段时间的股票不建议换仓购买。陈建龙跟其说富春环保今年业绩比较好,可能会有利好消息。其对他讲从富春环保三季度的业绩以及预期全年业绩公告来看,业绩好众所周知,不是说业绩好股价就会涨。但陈建龙并未听从其的建议,让其将程某、陈某丁、彭某、陈某乙四个账户里的股票全数卖出,然后全仓买入富春环保。这次买入富春环保后第二天就过年了。过年之后,陈建龙还到证券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融来的资金陈建龙也全部让其买了富春环保股票,其才感觉到陈建龙可能真有什么利好消息。后来富春环保确实出来高配送的利好消息,其按照陈建龙的指令,在3月初的时候将4个账户里所有富春环保的股票卖出。2013年证监会来调查内幕交易的事情,陈建龙交代彭某、何某和其,说上述四个证券账户交易富春环保的事情都是李某让其等人做的。后来陈建龙和赵某到其家中,让其把事情扛下来,并允诺给其一百万元的好处费,其未答应陈建龙。(12)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2年初,其到陈建龙的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出纳以及做陈建龙炒股的数据统计。陈建龙除了卖酒之外,平常就在公司里炒股,主要由朱某负责操作。朱某每天在股市收盘后将每个账户里的股票数量、金额、盈亏情况报给其做报表统计。陈某乙、彭某的证券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均由其保管,陈建龙需要转账的话,就由朱某把资金转到银行卡上,再由其或者彭某到银行转账或者取现。(13)证人彭某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左右,其到陈建龙的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工作。陈建龙让其把股票账户借给他用,并让其把账户和密码交给朱某,同时把证券账户绑定的第三方银行的账号和密码交给何某。据其了解,陈建龙和朱某他们起初在炒像四川金顶、秦岭水泥、祁连山等一些水泥股,后来也炒过富春环保股票,具体其账户里面买入什么股票,数额多少,其不清楚。除了其的账户外,陈建龙还借过程某、陈某丁、陈某乙的账户。其把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借给陈建龙之后,需要资金转出或者取现时,陈建龙会叫其去办理或者叫何某拿着其的身份证去办。2013年2月中下旬,陈建龙还让其去财通证券办理了融资融券业务。同年7月17日,赵某打电话给其,说证监会的人到公司找其。其心里没底,就打电话问陈建龙,陈建龙让其能不去就不要去,如果去了,不要把他说出来,公司的事情就说是陈某乙负责的。(14)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到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工作,陈建龙是公司的老板,让其挂名担任公司的股东。其到公司工作之后,陈建龙将其的证券账户借走炒股,朱某在帮陈建龙炒股。2012年、2013年期间,陈建龙要借钱炒股,让其与程某签过理财协议。证监会来公司调查的时候,陈建龙交代其说美久公司是李某的,不要将他说出来。(15)证人俞某证言,证明2012年初,其听说陈建龙股票做得好,朱某在帮陈建龙炒股,就想让陈建龙帮其炒股,陈建龙也答应其。同年4月份,其将妻子陈某丁的证券账户交给陈建龙,并投入200万元本金,委托陈建龙代为炒股。(1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进入陈建龙的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3年7月份,证监会来公司调查的次日,陈建龙让其开车去朱某的老家,找朱某谈事情。陈建龙让朱某不要向证监会说炒股是陈下的指令,让朱某顶包,但朱某未答应。(17)证人夏某(朱某之妻)证言,证明朱某在帮陈建龙炒股票,听从陈建龙的指令买卖股票。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陈建龙和赵某到其家来找朱某,陈建龙说证监会在调查内幕交易的事情,他愿意出100万元加一套房子,希望朱某把事情背过去,但朱某当即表示反对。(18)证人陈某丙(程某之母)证言,证明2011年底,其和程某委托陈建龙炒股,并由程某出面签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陈建龙使用程某的证券账户炒股,程某将他的账户密码告诉其,其平时用程某乙的账户炒股,看陈建龙买什么股票,其就跟着买。2013年2月份,其看到程某账户里买进大量富春环保的股票,后来基本满仓,其就跟着大量买进富春环保的股票,但并未和陈建龙联系过,程某也未告诉其有关富春环保的利好消息。(19)证人倪某(程某之妻)证言,证明2012年底至2013年4月期间,其的证券账户由程某实际使用。(20)富春环保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2012年度富春环保的财务状况。(21)富春环保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明富春环保的章程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22)富春环保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富春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证明孙某、吴某于2011年1月19日当选富春环保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孙某当选董事长,吴某、张某经孙某提名分别聘任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3)富春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材料,证明富春环保于2013年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转增7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元,孙某、吴某等作为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并进行表决。(24)富春环保2012年度报告,证明富春环保于2013年2月25日发布2012年度报告,其中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转增7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元。(25)内幕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证明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富春环保2012年度高送转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公开,富春环保董事长等人属于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6)合作理财协议,证明甲方程某(程某乙)和乙方陈某乙(代陈建龙出面)于2012年、2013年期间签订三份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程某提供资金进行配资炒股,所得收益按照甲方48%、乙方52%的比例进行分配。(27)股票交易明细(含IP地址与MAC)、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四账户交易富春环保股票地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青少年宫市心北路58号10楼即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交易使用同一台电脑。(28)财通证券开户申请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证明程某、陈某丁、彭某、陈某乙、倪某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29)财通证券客户资金信息情况表、证券库存信息表及交易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盈利情况统计表,证明在富春环保内幕信息敏感期(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2月25日),程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5×××88)买入富春环保700774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0161329.98元,盈利金额人民币1491659.38元;陈某乙证券帐户(资金账号15×××05)买入富春环保192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70499.69元,盈利金额人民币30756.69元;陈某丁证券账户(资金帐号15×××02)买入富春环保67476股,成交金额人民币947765.46元,盈利金额人民币202663.08元;彭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5×××52)买入富春环保39588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5716059.24元,盈利金额人民币739179.18元;倪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5×××91)买入富春环保103659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465437.74元,盈利金额人民币115637.92元。(30)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证明涉案的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倪某五个账户的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交易明细情况。(31)手机通话、短信详单,证明2013年1月至2月期间,孙某(138××××6198)与陈建龙(135××××2298)之间存在多次手机通话、发送短信的情况。(32)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富阳市美久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股东为陈某乙和唐某。(33)财通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书、购回交易委托单,证明2013年2月20日,程某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质押富春环保股票467200股,得款358万元,并于2013年3月22日购回;2013年2月20日,彭某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质押富春环保股票263100股,得款201万元,并于2013年3月22日购回。(34)富春环保股票价格走势图,证明富春环保股票在2013年1月25日至4月3日之间的价格走势,对比同期中小板指数的走势,富春环保的价格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处于上涨趋势。其中1月25日价格13.26,2月8日价格14.09元,2月25日价格16.68元,3月27日除权日价格16.90元。(35)扣押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8日,倪某代程某向浙江省公安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陈建龙因由其担任董事长的华伦集团减持上市公司四川金顶的股份以及由其担任董事长的四川金顶均未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两次被证监会处罚。(37)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建龙系被动归案的情况。(3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建龙的基本身份情况。(39)被告人陈建龙供述在案,供认2011年下半年,其找朱某帮其炒股。2012年2月份,其经人介绍与程某合作理财,双方约定按照1:3比例出资合作炒股,其支付10%的保底收益给程某,炒股收成按照52%:48%的比例。后来其又帮俞某炒股票,也就是用陈某丁的账户炒股,其帮俞某是免费炒的。2012年整年,其基本买的都是水泥行业的股票。到2012年12月份,其跟程某结算过一次,因为赚了很多钱,其分红得到的钱就放到后来借来的彭某、陈某乙的证券账户上继续炒股。2012年到2013年年初那段时间,孙某在安徽宿州有个电缆厂项目,想叫其去管理,所以当时跟他联系比较多。其跟孙某聊天的时候也会问一下他的几家公司包括富春环保的经营情况,因为其在炒股,富春环保是富阳唯一的两家上市公司之一,所以其还是比较关注的。2013年春节前,孙某在杭州开完省人大会议回来,富春江集团公司高管们准备给孙总接风,其也被通知参加聚餐。其到富春江集团的时候,因为孙某还没有回来,其就陪同富春江集团、富春环保的领导层等待孙某。在等的过程当中,其听到有人在讲富春环保马上要开董事会了,会不会放原来一样的“炮弹”。听到“炮弹”这话其就上心了,其当时就想富春环保到时开董事会是不是会有什么利好消息。“炮弹”就是指高送转。后来孙某回来,大家就在集团9楼的食堂聚餐。回家之后,其去查询了富春环保之前搞的配送情况,富春环保在上一年度就搞过一次10送10。其又看了当年度的半年报、三季度报业绩增长,发现当年的业绩增长得比较多,而且公司预计的年度业绩也会有很好的增长。综合电脑上查到的情况,其分析富春环保今年再搞高配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为了印证其的分析,过了一两天的样子,其到孙某办公室找他探听情况,问富春环保是不是要搞高送转。孙总告诉其说这个事情是吴某他们在做的,报告有一份送上来了,他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最后还是要开董事会才能确定。其从孙总这里回去之后,就跟朱某讲,富春环保今年效益不错,估计有利好消息,让朱某买入富春环保,朱某炒股水平不错,他告诉其他不看好富春环保,该公司的利润很多都靠政府补贴。当时因为快过年了,其坚持先让朱某把账户里的股票卖掉部分,账户里的资金全部买入富春环保股票。过年之后其又让朱某把账户里的股票都清掉,资金都买入富春环保股票。后来又让程某、彭某去把各自账户的融资融券功能开通,这样就能放大交易。因为要程某帮忙去开通融资融券功能,所以当时其也把富春环保高配送的利好消息告诉了程某,融资融券来的资金其让朱某全部买入富春环保股票。富春环保年报公告的利润分配方案是10股送7股派3元,公告之后其让朱某逐步将富春环保股票全都卖出。富阳美久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其,资金也都是其出的,法人挂陈某乙的名字。炒股的盈利一部分支付给程某了,还有一部分用于美久公司的生意和发放员工工资了。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支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对陈建龙采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指供等非法手段取证,陈建龙的口供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所提上述非法手段并无实质性证据,且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2013年1月25日的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被否决,已非内幕敏感信息;2月20日吴某和张某私下拟定新的高送转方案,仅吴、张二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其一,富春环保董事长吴某于2013年1月25日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的动议,之后张某拟定10送10派3元的分配方案,并拟将该高送转方案进行预披露,从孙某对该方案批示“春节前不要动作”的行为以及张某另行制作了利润分配方案来看,孙某并非不同意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对如何高送转以及预披露有不同意见,不构成否决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其二,从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决策到执行来看,往往会经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但是无论如何变化,该内幕信息必将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性质未发生改变。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孙某对富春环保2012年度要高送转及利润分配是知情的;证人孙某的证言亦证明,其对10送10的高送转方案有不同意见,但张某曾经和其沟通过,富春环保管理层坚持认为10股转增10股的提议是合理的。从以上证言来看,孙某对于富春环保2012年度高送转的方案具备一定程度的了解。综上,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陈建龙及其辩护人所提陈建龙未主动实施刺探,也不可能获取到实质性的内幕敏感信息并进而借此实施内幕交易;在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建龙向程某泄露内幕信息,导致程某从事相关股票交易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其一,根据孙某的证言以及陈建龙的供述,孙某和陈建龙联系频繁,经常聚餐,陈建龙常向孙某询问上市公司富春环保的经营情况;陈建龙还向孙某直接打听富春环保2012年度是否会高送转,这一行为显然构成刺探。其二,根据程某的证言以及陈建龙的供述,陈建龙鼓动程某去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告诉程某富春环保2012年要高送转的利好信息,且从程某之后股票交易情况来看,符合得知股票高送转的内幕信息后的股票交易特征。综上,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陈建龙投资富春环保股票的动因系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从时间吻合程度和交易背离程度来看,不能推断出陈建龙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陈建龙开通融资融券功能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从陈建龙股票投资的交易情况来看,在购入富春环保之前,其雇佣朱某作为操盘手进行其他股票的炒卖确实获得了一定收益,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其从其他股票上获取的收益正是建立在对投资的股票所属行业的熟悉程度以及听取朱某的建议的基础上,且股票建仓采取的交易手法并非短时间全仓购买。而陈建龙在投资富春环保股票时,在朱某明确表示不看好富春环保的情况下,不仅将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违背原来的交易习惯短时间全仓购买富春环保,甚至还融资全仓购买富春环保。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陈建龙对富春环保做过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从其购入富春环保的时间节点来看,其炒卖富春环保的时间与富春环保2012年度高送转利润分配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结合其具有利用刺探手段获取该内幕信息的行为,以及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联系,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陈建龙在证监会调查时找人顶包,系不想让债权人知晓其拥有资金,并非为了掩盖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陈建龙的供述,其因华伦集团破产重整背负巨额民事债务,但是证监会调查其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其找人顶包显然是为了逃避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故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龙非法获取富春环保2012年度高送转利润分配的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富春环保股票,以及故意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入富春环保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建龙的辩护人所提陈建龙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建龙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579896.25元(含现扣押在浙江省公安厅、未随案移送本院的人民币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庆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