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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农民。被告吴某,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