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农民。被告吴某,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