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富全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72号申请人张富全,男,生于1947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宝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宝鸡公路管理局*楼。组织机构代码:71006777—9负责人赵益军,总经理。申请人张富全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5)眉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505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宝鸡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