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康迈纸箱厂与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康迈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吕成果。上诉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康迈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