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传亮、徐涛、宋传领、刘二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传亮,徐涛,宋传领,刘二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传亮,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涛,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宋传领,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二卫,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传亮、徐涛、宋传领、刘二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