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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白佳立、王艳杰、白佳伦、董丽君、徐广荣、郝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白佳立,王艳杰,白佳伦,董丽君,徐广荣,郝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白佳立,男,1966年9月1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艳杰,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白佳立之妻。被执行人:白佳伦,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董丽君,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白佳伦之妻。被执行人:徐广荣,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郝艳梅,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吉林市龙潭区,系徐广荣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白佳立、王艳杰、白佳伦、董丽君、徐广荣、郝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广荣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元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