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青与王庭庭、河北久大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庭庭,河北久大纸业有限公司,陈青,李志勇,杜金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庭庭。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久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城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庭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原审被告李志勇。原审被告杜金恋。上诉人王庭庭、河北久大纸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9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庭庭、河北久大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订立合同的主体系被上诉人与原审二被告李志勇、杜金恋,并没有上诉人,该合同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以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的合同为依据,认定桥西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原审二被告李志勇居住地为桥西区、杜金恋居住地为平山县,而上诉人王庭庭的经常居住地在高邑县城东工业开发区,上诉人河北久大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高邑县城东工业开发区,原审四个被告中,两个主要被告均在高邑县,故此,原审法院认定约定管辖成立显然错误。桥西区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该案件应由二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高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高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陈青在原审的起诉,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根据被上诉人陈青与原审被告李志勇、杜金恋签订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及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的约定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其不是《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及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的主体问题,因转让是否有效及上诉人是否为《借款合同》的实际用款人,应通过实体审理来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