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铁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隆华与张升堂、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隆华,张升堂,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铁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吴隆华,男,194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升堂,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荣,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吴隆华与被执行人张升堂、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09)铁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升堂、刘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升堂、刘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升堂在铁力市**镇**街*委的*********楼北属*单元*层南侧拥有一套面积为72.71平方米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吴隆华申请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升堂在铁力市**镇**街*委的*********楼北属*单元*层南侧所有的面积为72.71平方米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变卖、转移该财产须经法院允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昕审判员 张晓光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