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王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392号原告:王敏,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丹,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王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