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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3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一×,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文刚,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及其辩护人李文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与北辰道交口时,与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厢式货车内的乘车人刘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因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一×在现场等候处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一×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案发后没有逃逸,在现场等候民警应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对方司机也存在过错;5、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刘一×驾驶牌照号为鲁F×××××红色“××”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号为鲁F×××××挂红色“××”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与北辰道交口时,因遇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遇王××驾驶的牌照号为××蓝色“××”牌轻型厢式货车,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路口后右转弯,致使被告人刘一×车辆左侧与王××车辆右侧接触,造成王××厢式货车内的乘车人刘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27日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二×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二×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一×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照片、诊断证明、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登记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10报警受理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知书、告知书、挂号专用收据、附带民事诉讼材料及撤诉申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一×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一×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