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8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原告的表哥。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全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