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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58号原告:江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许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